法眼观剧|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些知识有必要学习!
最近的热播剧《好事成双》
大家有没有看呢?
剧中
女主林双作为全职妈妈
全身心为家庭付出
却惨遭丈夫卫明的出轨和背叛
卫明在准备离婚前做了各种算计
婚内频繁大额银行取现
以给父母买房的名义大额转账
买房买车登记在父母名下
投资海外房产等手段
隐匿、转移婚内财产
现实生活中
许多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都是
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明确认识和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还是在离婚的时候
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起来学习吧!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结婚后以一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是夫妻共同财产。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取得财产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姻登记日至离婚登记日期间。如果夫妻二人支付房屋首付款、向银行按揭贷款均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两项都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因此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房屋归自己子女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方父母出资的房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当时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只赠与其子女一人,这套房屋就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的定期存款,婚后产生的存款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规定了两种除外类型:(1)孳息。(2)自然增值。其原因在于夫妻另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自然增值的形成及产生未提供贡献,故而为个人财产。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因此婚前财产的存款利息仍属于个人财产。
五、夫妻一方婚前开设股票账户,婚后经过买入卖出行为后,股票获得了收益,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孳息存在很大的不同,是财产所有人对于所拥有的财产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投资原因物质财富的增加、资产货币价值的增长。故这类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类型,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是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但在婚后买入卖出的行为属于投资活动,投资收益的部分应认定为婚后的投资收益,因此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果婚后未对其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其股票账户中增值部分主要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产生,属于自然增值,则属于其个人财产。
六、夫妻一方私下赠与第三者房产和大量财物,另一方能否追回?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若因日常生活需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则应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私下为第三者购房并赠予大量财物,超出了夫妻的日常生活需要,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有权追回。此外,婚外赠予第三者大额财物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一般被认为是无效行为,第三者获赠的财产并不受法律保护。
七、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会受到照顾吗?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该条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其作为过错方将不被照顾,而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将被优先照顾。
八、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不仅破坏家庭关系,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因此,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九、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的立法目的是明确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该方进行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增加其风险,以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还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
十、离婚时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体现了从法律价值导向上保护弱者,也符合社会大众朴素的道德观。虽然全职在家一方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正因为其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才使得另一方在外工作无后顾之忧,从而获得工作职务的晋升及收入的增加。因此,离婚时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十一、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否获得另一方适当帮助?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是中华民族友爱互助精神以及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婚姻关系中,有可能存在一方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条件处于弱势,即便是划分了共同财产,其离婚后单独生活,由于个人能力、疾病、住房等因素的影响,仍有可能生活困难。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的,都可认定为生活困难。在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适当给予其经济帮助。